咨詢內(nèi)容:
你好!我朋友的公司在深圳,是服裝企業(yè),她們在惠州門店工作,是買深圳社保的。她產(chǎn)假期間公司支付了每月1500多的底薪,休假四個月合計六千多元。 她和公司溝通說要生育津貼不要底薪,可是公司說生育津貼報下來也就六千多,現(xiàn)在付給她的底薪公司都是額外墊錢的(指朋友休產(chǎn)假,公司照常幫她繳社保,已經(jīng)是超支了)所以生育津貼到時候報下來歸公司所有。前天讓我朋友提交報生育津貼的資料給公司去申請生育津貼,否則12月份的工資不發(fā)。 請問這公司的做法合勞動法嗎?我們應該怎么做?
回復內(nèi)容:
您好!根據(jù)《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條例》,職工已享受生育津貼的,視同用人單位已經(jīng)支付相應數(shù)額的工資。生育津貼高于職工原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將生育津貼余額支付給職工;生育津貼低于職工原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如果對公司做法有異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去社保稽核部門表達訴求。感謝您對社保工作的關注和支持!
回復單位:
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2018.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