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案例::工傷停工留薪期的結束時間是以醫療機構出具的建休證明為準還是以勞動能力鑒定機構作出傷殘等級鑒定之日為結束之日?
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以勞動合同上的內容為準還是以上一年度平均工資為準還是其他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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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您反映的情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應當憑工傷職工就診的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確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綜上,停工留薪期自傷殘等級鑒定報告出臺后停止享受。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其中的“原工資”按照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計算。工資的計算按照《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國家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依法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不包括用人單位承擔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動保護、職工福利和職工教育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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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單位: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