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案例::在前一個單位繳了5年社保,在現在的單位干了10個月不滿一年離職。按《江蘇省失業保險規定》第一條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規定,是累積滿一年,還是必須在現單位滿一年才可以領失業金?我這種情況可以領失業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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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您反映的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原則上要求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如果前后兩家單位失業保險年限沒有中斷,是連續的,可以審核。如前后兩家單位中間中斷了,建議您直接與失業待遇核定部門核定,聯系電話:88104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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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單位: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