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案例::本人于2005年3月與我市某事業(yè)單位簽訂聘用合同并工作至今,單位與本人簽訂的合同將于2020年6月30日到期,現(xiàn)單位通知,后續(xù)將由常州市人才服務有限公司與本人簽訂勞動合同并繼續(xù)派遣至原單位原崗位工作。請問此操作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人在原單位工件15年是否可視為無固定期限合同,并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單位強制解除勞動合同,本人是否能得到相應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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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單位: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