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將開發的部分房產轉為自用,清算時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來源:蘇州地稅局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的部分房地產轉為企業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業用途時,如果產權未發生轉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稅,在稅款清算時不列收入,不扣除相應的成本和費用。因此,對開發的商品房轉為自用或出租等,不論是否辦理產權,只要產權沒有發生轉移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房地產企業將開發的部分房產轉為自用,清算時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來源:蘇州地稅局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的部分房地產轉為企業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業用途時,如果產權未發生轉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稅,在稅款清算時不列收入,不扣除相應的成本和費用。因此,對開發的商品房轉為自用或出租等,不論是否辦理產權,只要產權沒有發生轉移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