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無形資產不得計算攤銷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來源:蘇州地稅局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63號)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下列無形資產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一)自行開發的支出已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無形資產;(二)自創商譽;(三)與經營活動無關的無形資產;(四)其他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的無形資產。因此,屬于上述文件規定情形的,則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
哪些無形資產不得計算攤銷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來源:蘇州地稅局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63號)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下列無形資產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一)自行開發的支出已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無形資產;(二)自創商譽;(三)與經營活動無關的無形資產;(四)其他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的無形資產。因此,屬于上述文件規定情形的,則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