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如何確定?
來源: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
根據《江蘇省失業保險規定》第二十二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確定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的具體辦法,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