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犬人應當依法養犬、文明養犬,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住宅共用區域飼養犬只;
(二)干擾他人工作、生活;
(三)放任、驅使犬只恐嚇、傷害他人;
(四)影響公共環境衛生;
(五)虐待、遺棄犬只;
(六)擅自掩埋或者隨意拋棄犬只尸體;
(七)偽造、變造、買賣養犬有關證件;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犬只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應當按照動物防疫相關規定處理。
舉報方式
一、對違反限養禁養規定、未按規定辦理養犬登記及延續手續、攜帶禁養犬進入重點管理區域、外出未為犬只佩戴標識、遺棄犬只、飼養犬只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嚇他人或者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的,可撥打110向公安機關舉報;
二、對養犬人未為犬只束牽引帶并牽引、未即時清理犬只排泄物影響環境衛生及違反規定攜帶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進入禁止進入場所的,可撥打12319向城市管理部門舉報;
三、對未按照規定對飼養犬只進行免疫、擅自掩埋或者隨意拋棄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犬只尸體的,可撥打0551—63538449向農業農村部門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