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機動車地下車位可以出售出租嗎?
住宅小區地下車位(庫)可以向非業主銷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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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房屋管理局
下發《關于阜城住宅小區地下車位(庫)
辦理不動產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
對此予以明確了
住宅小區開發建設項目經依法批準利用地下空間按規劃配建地下車位(庫)(不含人防工程,下同),用于停放機動車且能明確劃分車位,具有獨立空間的地下車位(庫),可以辦理不動產登記。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或劃撥時,未明確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使用權人按照已經批準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一并建設地下建筑物的,視為已一并取得用地范圍內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相關同志介紹,此次,對住宅小區地下車位(庫)辦理不動產登記,正式明確了業主自己租或購車位的產權,以后業主可對自己的地下車位(庫)進行交易。
關于住宅小區還有一部分由業主租下來的地上車位,以后將出臺類似文件予以辦理不動產權登記。
規劃用于停放非機動車的地下車位(庫),不得出售、出租。建筑區劃內規劃建設的地下車位(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住宅小區地下車位(庫)不得向非業主銷售。并且,地下車位(庫)所有權發生轉移及變更的,權利受讓人也須為建筑區劃內的業主。
地下車位土地用途、使用期限,依據國有建設用地出讓合同、劃撥決定書等認定。
多用途國有建設用地范圍內配建地下車位,與地上建筑物配建比例明確且按用途在空間上能夠明確區分的,其土地用途、使用期限按對應地上建筑物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認定;在空間上不能夠明確區分的,按地上建筑物使用期限最長土地的用途和使用期限認定。
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下建筑物所有權登記,應當在權屬證書中注明“地下土地使用權”及“地下建筑物”字樣。
配建地下車位原則上以“個”劃分定著物單元,每個定著物單元與所在國有建設用地宗地設為一個不動產登記單元。
本通知下發前,已經取得規劃核實合格證的地下車位位置、尺寸,按照現狀實際情況進行登記。此后,地下車位規劃參數以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竣工規劃核實合格證》和竣工規劃驗收報告為準,屬于人防工程設施部分的,以人防部門批準的人防圖為準。
本通知下發之前已經建成銷售的配建地下車位(庫),按照尊重歷史、簡化程序的原則,房屋管理部門不再辦理預(銷)售許可,繳納相關稅費后辦理產權登記手續;此后,地下車位(庫)對外預(銷)售的,需辦理預(銷)售許可。
銷售或贈與的地下停車位(庫)需單獨開具發票并簽訂合同,進行網簽合同備案并將地下車位(庫)的銷售資金納入資金監管,繳納相關稅費后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原則上一套房子只能登記一個車位(庫),多余地下車位(庫)出售、附贈的,由投資建設單位出具說明,并將未售車位(庫)情況在項目出入口、公示欄等顯著位置公示,房管部門確認后辦理預(銷)售許可。
配建地下車位(庫)和地上建筑物一并轉讓的,可一并申請辦理轉移登記。
本通知下發前,已經交付使用的項目,因開發建設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已經被注(吊銷)的,由轄區政府牽頭規劃、稅務、房管、住建、人防、設計等部門,提供規劃批準文件、施工圖紙、竣工驗收、不動產測量成果等資料給不動產登記部門。由不動產登記部門在我市主要媒體上統一公告30個工作日,公告期滿無異義的,權利人持相關合同、發票(收據)、完稅賃證、企業工商登記信息和身份證明,單方申請不動產登記。
看到這
有些小區業主可能會有疑問:
我以前向開發商租了一個地下車位
租期20年,繳費10萬元,
我該怎么去辦地下車位不動產登記?
是不是還要補繳一筆錢?
有關同志解答,按照以上地下車位(庫)辦理不動產權登記規定,首先應由開發企業對地下建筑物(地下車位、車庫)整體向有關部門辦理大的不動產權登記,然后開發企業再與業主重新簽訂銷售協議,再把單個車位的不動產登記按以上規定,轉移到具體業主的名下。
是否需要補繳錢?這位同志解釋,市發改委還要具體制定地下車位(庫)的備案價,在此基礎上,多退少補。也不排除這樣一種情況:在不突破備案價的基礎上,開發企業在與業主簽訂地下車位銷售合同時,明確你以前繳的10萬元作為銷售款,不需要你再另外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