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同意在雄安新區等46個城市和地區
設立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的批復
國函〔2020〕47號
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東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四川省、貴州省、云南省、陜西省、甘肅省、青海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商務部:
你們關于設立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的請示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在雄安新區、大同市、滿洲里市、營口市、盤錦市、吉林市、黑河市、常州市、連云港市、淮安市、鹽城市、宿遷市、湖州市、嘉興市、衢州市、臺州市、麗水市、安慶市、漳州市、莆田市、龍巖市、九江市、東營市、濰坊市、臨沂市、南陽市、宜昌市、湘潭市、郴州市、梅州市、惠州市、中山市、江門市、湛江市、茂名市、肇慶市、崇左市、三亞市、德陽市、綿陽市、遵義市、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延安市、天水市、西寧市、烏魯木齊市等46個城市和地區設立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名稱分別為中國(城市或地區名)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具體實施方案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分別負責印發。
二、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以下簡稱綜合試驗區)建設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新發展理念,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復制推廣前四批綜合試驗區成熟經驗做法,推動產業轉型升級,開展品牌建設,引導跨境電子商務全面發展,全力以赴穩住外貿外資基本盤,推進貿易高質量發展。同時,要保障國家安全、網絡安全、交易安全、國門生物安全、進出口商品質量安全和有效防范交易風險,堅持在發展中規范、在規范中發展,為各類市場主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創造良好的營商環境。
三、有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綜合試驗區建設的組織領導,健全機制、明確分工、落實責任,有力有序有效推進綜合試驗區建設發展。要按照試點要求,盡快完善具體實施方案并抓好組織實施。要進一步細化先行先試任務,突出重點,創新驅動,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有效引導社會資源,合理配置公共資源,扎實推進綜合試驗區建設。要建立健全跨境電子商務信息化管理機制,根據有關部門的管理需要,及時提供相關電子信息。要定期向商務部等部門報送工作計劃、試點經驗和成效,努力在健全促進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的體制機制、推動配套支撐體系建設等方面取得新進展、新突破。各綜合試驗區建設涉及的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設項目要按規定程序報批。
四、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加強對綜合試驗區的協調指導和政策支持,切實發揮綜合試驗區示范引領作用。按照鼓勵創新、包容審慎的原則,堅持問題導向,加強協調配合,著力在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B2B)方式相關環節的技術標準、業務流程、監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設等方面探索創新,研究出臺更多支持舉措,為綜合試驗區發展營造良好的環境,更好地促進和規范跨境電子商務產業發展壯大。要進一步完善跨境電子商務統計體系,實行對綜合試驗區內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貨物按規定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等支持政策,研究將具備條件的綜合試驗區所在城市納入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試點范圍,支持企業共建共享海外倉。商務部要牽頭做好統籌協調、跟蹤分析和督促檢查,設定合理指標體系,建立評估和考核機制,研究建立綜合試驗區退出機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總結推廣試點經驗和促進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的有效做法,重大問題和情況及時報告國務院。
國務院
2020年4月27日
此前,國務院已批復4批跨境電商綜合試驗區,具體名單如下:
2015年3月7日,國務院同意設立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
2016年1月6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在天津、上海、重慶、合肥、鄭州、廣州、成都、大連、寧波、青島、深圳、蘇州等12個城市設第二批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
2018年7月24日,國務院同意在北京市、呼和浩特市、沈陽市、長春市、哈爾濱市、南京市、南昌市、武漢市、長沙市、南寧市、海口市、貴陽市、昆明市、西安市、蘭州市、廈門市、唐山市、無錫市、威海市、珠海市、東莞市、義烏市等22個城市設立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
2019年12月24日,國務院同意在石家莊市、太原市、赤峰市、撫順市、琿春市、綏芬河市、徐州市、南通市、溫州市、紹興市、蕪湖市、福州市、泉州市、贛州市、濟南市、煙臺市、洛陽市、黃石市、岳陽市、汕頭市、佛山市、瀘州市、海東市、銀川市等24個城市設立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