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保障宣城市區住房城鄉建設有序發展若干政策的意見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相關單位:
為認真落實黨中央、省、市工作部署,在堅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時,全力支持房地產企業和建筑業企業積極應對疫情給生產經營造成的困難,保障住房城鄉建設有序發展。經市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在本政策出臺前已經領取施工許可證的樓棟,因疫情影響施工建設的,申請預售時原形象進度要求調整為完成地上一層施工。(責任單位:市住建局)
二、在本政策出臺前已經領取施工許可證的樓棟,因疫情影響施工建設的,預售資金監管主管部門可依企業申請,對正常執行資金監管辦法的企業可跨一個節點申請提前撥付重點監管資金,重點監管資金必須用于本項目工程建設。完成不動產首次登記前,累計申請使用額度不超過重點入賬監管資金的95%。(責任單位:市住建局)
三、受疫情影響的開發項目,在我省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期間及響應解除后6個月內,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企業申請,經批準后可延期繳納,延期繳納時間自批準延期之日起最長不超過6個月,并在竣工驗收前結清。(責任單位:市住建局、市財政局)
四、因疫情影響造成已出讓土地延期復工,不能按期開竣工的,開竣工時間相應順延;不能如期竣工驗收和交付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交付期限順延。疫情影響屬不可抗力因素,順延時間計算從我省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啟動之日起至響應解除之日止。(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住建局、市市場監管局)
五、對受疫情影響不能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單位和繳存職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書面說明情況并在2020年7月31日前辦理補繳,視同連續繳存。參加疫情防控人員、感染新冠肺炎及隔離人員以及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員在疫情防控期間未能按時還貸,于2020年7月31日前足額還本付息的,不作逾期處理,不作為逾期記錄報送征信部門。對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可按規定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責任單位:市公積金中心)
六、引導在宣銀行機構保持房地產和建筑施工企業信貸合理適度增長,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緩解企業流動性困難。采取有力措施幫助房地產和建筑施工企業度過防疫困難期,保障我省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期間,我市個人住房貸款的有序投放,優先支持居民首次自住購房信貸需求;對受疫情影響嚴重、到期還款困難的企業可予以展期,對2020年6月30日前到期、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的貸款落實無還本續貸,并依調整后的還款安排報送信用記錄。(責任單位:市人民銀行、宣城銀保監分局、市金融監管局、市公積金中心)
七、受疫情影響辦理納稅申報困難的房地產企業和建筑業企業,由企業申請,依法辦理延期申報。對確有特殊困難而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由企業申請,依法辦理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3個月。(責任單位:市稅務局、市財政局)
八、對嚴格落實疫情防控相關要求,提交申請經批準且在2020年2月29日前復工復產的企業,將由主管部門予以全市通報表揚。在宣城市建筑業企業信用評價系統中對建筑業企業按標準予以信用加分,復工復產3個以下項目加3分,復工復產3個及以上項目加5分。(責任單位:市住建局)
九、對項目建設因疫情影響導致施工合同約定的工期延誤,順延工期計算從我省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之日起至解除之日止,無法按照原施工周期完工的,應重新合理確定施工周期。(責任單位:市住建局、市審計局)
十、開復工工程應制定疫情防控方案,防控方案應列明具體防控措施、應急預案及防疫成本。防疫成本納入工程造價,防疫成本具體包含必要的防控管理人員工資、增設防控設施、施工現場和辦公生活區消毒、疫情防控宣傳教育、疫情防控物資購置儲備等相關費用。防疫成本經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同意后,及時辦理工程簽證,在工程結算中予以確認。(責任單位:市住建局、市審計局、市財政局)
十一、合理分擔因疫情影響造成的損失和增加的費用。受疫情影響,導致人工、材料、設備、機械臺班價格波動影響合同價格時,應根據合同約定調整合同價格。合同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發承包雙方可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相關規定,合理分擔風險并簽訂補充協議確定價款調整方法。確因疫情影響導致價格波動異常的,按照原合同履行會導致顯失公平時,可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由發承包雙方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合理分擔價格變化風險。因疫情導致的其他損失,合同有約定的嚴格按照合同執行,合同沒有約定的,按《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中第9.10條不可抗力有關規定執行。(責任單位:市住建局、市審計局、市財政局)
十二、2020年6月30日前,新開工項目的建筑業企業可申請延期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延期繳納時間不得遲于2020年9月30日。(責任單位:市住建局、市人社局)
十三、各縣、市、區可參照執行。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實施期間,如遇國家和省出臺新的政策規定,按新政策執行。
十四、本意見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住建局會同相關單位負責解釋。
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