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全縣疫情防控期間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最大程度遏制疫情傳播、擴散和蔓延,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各地以社區(村)為主體,以居民小區或居民小組為單位迅速摸排登記轄區內出租房、民宿、網約房的數量和承租房屋流動人口的姓名、身份證號碼、戶口所在地、租期、職業等,登記造冊,抄送所在鄉鎮派出所。
二、各鄉鎮派出所根據社區(村)提供的出租房房主名單,迅速安排人員核實出租房承租人員信息,并報鄉鎮政府。
三、社區(村)和鄉鎮派出所在工作中發現有確診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觸者、留觀者、觀察者、情況不明的未知者或隱匿者等6類重點人員的,要立即報告所在鄉鎮疫情防控指揮部。
四、出租人、承租人要主動向社區(村)申報登記信息。凡出租人知情不報、瞞報、漏報,承租人未主動向社區(村)申報登記、不按規定進行隔離觀察、拒不聽從勸阻、聚眾鬧事,或者出租人、承租人有其他未嚴格落實疫情防控要求導致嚴重后果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從嚴從重處罰。
五、縣住建局承擔房屋租賃中介服務、登記備案等管理責任,縣公安局承擔流動人口的管理服務責任,承租人所在鄉鎮、社區(村)、物業小區和工作單位承擔監管責任。對管理不到位導致疫情傳播、擴散和蔓延的,將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六、廣大群眾發現疫區來我縣人員、曾去疫區返我縣人員或與上述人員密切接觸者,未按要求登記報告的,請及時拔打110報警電話舉報。
七、凡因復工復學提前返城租住房屋的,社區(村)要允許其出入小區(村),并逐一落實防控責任。
八、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東至縣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應急綜合指揮部
2020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