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蚌埠市禹會區人民政府官網
12月6日最新發布
蚌埠濱河西片區11#地塊3期周邊
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如下:
濱河西片區11#地塊3期周邊涂山路北側、規劃緯五路西側區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征收目的及方案制定依據
因舊城改建(11號地塊安置房建設)需要,蚌埠市禹會區人民政府擬對濱河西片區11#地塊3期周邊涂山路北側、規劃緯五路西側區域國有土地上房屋(建筑物)實施征收。依據國務院590號令《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蚌埠市市政府26號令《蚌埠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 房屋征收范圍
東至圈堤西路、南至涂山路、西至征收紅線,北至紅旗二路。具體范圍詳見附圖。
第三條 征收補償的標準、方式及安置地點
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裝修附屬物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一)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有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兩種方式。被征收人有權選擇補償方式。
1、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人,按以下標準領取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金。
(1)除住改營房屋外,非住宅房屋的價值補償金,根據被征收房屋狀況,以其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2)住改營房屋,視其至征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的延續經營年限情況,分別按下列標準計算房屋價值補償金:
①延續經營滿6年以上的,按其改變后用途房屋市場評估價的85%計算;
②延續經營滿5年不滿6年的,按其改變后用途房屋市場評估價的80%計算;
③延續經營滿4年不滿5年的,按其改變后用途房屋市場評估價的75%計算;
④延續經營滿3年不滿4年的,按其改變后用途房屋市場評估價的70%計算;
⑤延續經營滿2年不滿3年的,按其改變后用途房屋市場評估價的65%計算;
⑥延續經營不足2年的,仍按原用途補償。
2、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非住宅,安置房地點在濱河西片區區域,被征收人按以下標準計算應安置建筑面積、支付產權調換差價款。
(1)安置房建筑面積中與原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按安置房市場評估價與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金相互結算差價。
(2)因安置房的房型設計致使安置建筑面積超出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積的部分,其差價款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市場評估價50%支付。
(3)被征收人要求擴大的建筑面積部分,按市場銷售價格結算。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裝修附屬物的補償
1、搬遷補償
搬遷費的具體標準,以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積每次每平方米10元計算。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征收部門支付2次搬遷費;實行貨幣補償的,征收部門支付1次搬遷費。
2、非經營性房屋的臨時安置補償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需臨時過渡,由被征收人自行解決周轉房的,在過渡期限內,從被征收人搬遷交房之日起至實施安置時按照規定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費;征收部門超出過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規定標準的兩倍支付臨時安置費。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需臨時過渡,由征收部門提供周轉房的,過渡期限內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費。征收部門超出過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除繼續提供周轉房外,自逾期之日起按照規定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費。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一次性安置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費。
實行貨幣補償的,一次性支付6個月臨時安置費。
非經營房屋(住宅除外)臨時安置補償費的每月標準,按其房屋價值補償金的0.5%計算。
3、裝修附屬物補償
房屋裝修及附屬物的補償標準詳見蚌埠市人民政府第26號令附件五。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用于生產經營的,每月停業損失費標準按其房屋價值補償金的0.4%計算;用于商業經營的,每月停業損失費標準按其房屋價值補償金的0.6%計算。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需臨時過渡,由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解決周轉房的,在過渡期限內,從其搬遷之日起至實施安置之日止按規定標準支付停業損失費;征收部門超出過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規定標準的1.5倍支付停業損失費。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需臨時過渡,由征收部門提供周轉房的,過渡期限內不再支付停業損失費;征收部門超出過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除繼續提供周轉房外,自逾期之日起按照規定標準的0.5倍支付停業損失費。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一次性安置的,不支付停業損失費。
實行貨幣補償的,一次性支付6個月的停業損失費。
第四條 簽約期限
征收公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為該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
第五條 過渡期限和過渡方式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24個月。
第六條 補助和獎勵
(一)補助
對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被征收人,征收部門還應按下列標準向其支付貨幣補償補助費:
非住宅被征收人貨幣補償補助費=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金×20%
(二)獎勵
對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并搬遷交房的被征收人,按其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積每平方米獎勵200元。超過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簽訂補償協議并搬遷交房的,每推遲1天,每平方米獎勵費遞減10元。
第七條 其它需要說明的事項
(一)住改營房屋的認定
征收未經規劃部門批準或房屋產權管理部門變更登記,使用性質由非經營性改作經營性的房屋,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可視為住改營房屋:
1、有合法的房屋產權證件或屬1996年以前(含1996年)地形圖上有標注的房屋;
2、有與房屋座落相符的有效的營業執照;
3、征收決定公告發布時,該房屋用于延續經營年限達2年以上。
住改營房屋用于延續經營的年限,應在工商營業執照的有效期內計算。同一住改營房屋分不同時段辦理多個營業執照的,其營業執照的有效期間隔不得大于1年,否則,間隔期以前的經營時間不得計入延續經營年限。征收決定公告發布前,最后一次所辦營業執照的有效期至征收決定公告發布時,已間隔1年以上的,不得視為住改營房屋。
(二)無證房屋的認定
征收1982年、1996年航測地形圖上有標注的無產權證件房屋、按照《蚌埠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市政府26號令)的規定辦理。征收無證、無1982年或1996年航測地形圖標注房屋不予補償安置。
2019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