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2019年4月19日宣城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并經2019年5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業管理水平影響著廣大市民的生活質量,關系到社會的和諧穩定。隨著物業服務行業的發展,依法規范管理已成為行業共識。”市房管局工作人員介紹,2013年5月,我市出臺了《宣城市市區物業管理辦法》,物業管理工作得到了有效規范。“但隨著我市城市建設步伐的加快和住宅小區數量的持續增長,物業管理規模和物業服務企業數量也迅速增加,物業管理領域的新問題、新矛盾也開始顯現,因此制定這一部適合宣城實際的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十分必要。”
《條例》主要對業主、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前期物業管理、物業服務、物業使用維護、法律責任等方面作了具體規定,共七章六十三條。
《條例》明確了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工作的領導,鼓勵將物業管理工作納入政府工作目標考核;細化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職責,建立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把社區建設和物業服務結合起來,具體解決物業管理中需要協調的問題。
《條例》規定了住建、城管、公安、市場監管、價格、規劃、應急管理等部門的工作職責。通過整合執法力量,強化執法保障,近距離解決居民的訴求,及時為居民解決影響小區環境秩序、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突出問題,全面提升小區環境秩序管理水平。
關于混合物業選派物業服務企業的方式。《條例》規定:在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住宅物業建筑面積五萬平方米以下且非住宅物業建筑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下,但總建筑面積超過五萬平方米的,應當采用招投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該規定是對省物管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補充和細化,也是立足我市市情,在地方立法中對混合物業物業服務企業選聘進行規范的具體措施。
關于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條例》規定在老舊小區和電梯更新改造中,業主大會可以采取在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約定委托表決、異議表決等方式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同時對于屬于應急維修情形,需要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特別規定了兩個工作日的審核時限。
《條例》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機動車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物業使用人使用。建設單位尚未出售的車位、車庫,不得以只售不租為由拒絕出租給業主、物業使用人停放車輛。
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機動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機動車的車位,應當合理施劃,屬于業主共有。
車輛在物業共有部位的停放、收費和管理等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大會成立前,車輛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的,其收費標準由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但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條例》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依法配建的地下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用作停車位的,應當向全體業主開放,建設單位不得將停車位出售、附贈;出租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