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限制養犬區,明確養犬人行為規范......9月27日下午,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在合肥閉幕。會議審查批準了《蚌埠市養犬管理條例》。
蚌埠:
違規飼養大型犬、烈性犬,不改正最高罰3000元
《蚌埠市養犬管理條例》規定
養犬管理按照限養區
和非限養區實行分區管理
蚌埠市行政區域內
實施城市化管理的區域為限養區
其他區域為非限養區
● 養犬人和犬只經營機構不得放任犬只吠叫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 不得放任犬只恐嚇他人或者驅使犬只傷害他人;
● 不得放任犬只攻擊他人;
● 不得放任犬只擾亂公共秩序,影響環境衛生。
《蚌埠市養犬管理條例》同樣規定,限養區內,個人養犬的,每戶限養一只。禁止個人飼養烈性犬。禁止個人飼養大型犬,禁止攜帶大型犬、烈性犬進入限養區,但盲人飼養的導盲犬和肢體重度殘疾人飼養的扶助犬除外。公安部門對犬只實行智能犬牌、電子標識管理制度。電子標識費用由養犬人承擔。
除了黨政機關、醫院、學校幼兒園以及其他少年兒童活動場所、公共文化娛樂場所之外,《蚌埠市養犬管理條例》還規定,禁止攜帶犬只進入餐飲場所、賓館、商場超市、室內菜場等。除此之外其他場所的管理者可以決定其管理場所是否允許攜帶犬只進入。
飼養犬只超過限養數量的,責令十日內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下改正。個人違反規定飼養大型犬、烈性犬的,責令十日內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沒收犬只,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養犬人未即時清除犬只糞便等排泄物,影響環境衛生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來源:安徽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