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遠縣在工業用地上可以辦養豬場嗎,需要辦理環評嗎
處理意見:懷遠縣政府安排農業農村局調查回復如下:一是,生豬養殖用地作為設施農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在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豬養殖用地空間,允許生豬養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為養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補平衡。二是,生豬養殖圈舍、場區內通道及綠化隔離帶等生產設施用地,根據養殖規模確定用地規模;增加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取消15畝上限規定,保障生豬養殖生產的廢棄物處理等設施用地需要。 三是,鼓勵利用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安排生豬養殖生產,鼓勵利用原有養殖設施用地進行生豬養殖生產,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制定鼓勵支持政策。我省規定年出欄5000頭以下的豬場需辦理環境影響登記表,年出欄5000頭以上的豬場需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已與訴求人電話聯系,如有疑問可致電懷遠縣農業農村局 符布銀7211322。
處理單位: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