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安慶市人民政府印發
安慶市市區土地與房屋征收補償復核
確認辦法的通知
一起來看看吧
安慶市市區土地與房屋征收補償
復核確認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安慶市市區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提高征遷工作效率,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安慶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和《安慶市市區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補償安置辦法》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市區范圍內征收國有和集體土地、地上房屋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安置事項,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實行區認證、市級復核確認, 征遷補償費用實行市對區總包干。
第三條 成立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主要負責人為組長、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分管負責人為常務副組長的市土地與房屋征收復核確認小組(以下簡稱市復核確認小組),具體負責市區土地與房屋征收復核確認工作。市復核確認小組組成實行“4+1+X”模式,其中,“4”指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土地收儲中心等四個成員單位的固定首席代表(須經所在部門授權);“1”指項目業主單位代表;“X”指項目建設涉及的有關單位的代表。市復核確認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復核確認辦),設在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征收辦,承擔市復核確認小組日常工作。
市復核確認小組各部門具體職責為:
(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對征收范圍內的土地屬性進行認定,負責提供征收范圍圖(或規劃紅線圖),對被征收房屋是否符合城鄉規劃進行認定,參與外業核查;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征收辦負責復核工作的組織,對各項補償、補助費用進行測算復核、外業核查等日常工作。
(二)市公安局負責對應當安置人口進行認定,參與外業核查。應當安置人口的認定,按《市區集體土地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人口認證實施細則》規定執行(附件一)。
(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被征收房改房、經濟適用房、集資建造的房屋等認定,參與外業核查。
(四)市土地收儲中心負責收儲地塊征地準備金的籌集,參與涉及到收儲地塊的外業核查。
(五)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不動產登記服務中心負責被征收房屋的證載房屋和土地的面積、用途認定。
第四條 市民政局配合項目單位做好遷墳安置點的選址和建設工作,并負責與征地項目有關的公益性墳墓規劃和建設工作。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相關工作。
第五條 凡納入市級以上(含市級)的重點工程項目,各項目業主單位為組織實施項目用地報批、征收等工作的牽頭單位,主要職責如下:
(一)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確定項目規劃紅線圖;確定用地范圍和土地分類,落實項目用地指標和報批資金,委托制作報批資料,完成項目用地報批工作;
(二)組織轄區政府就征收范圍、征收主體、征收補償資金來源、征收實施時間、還建安置方式等事項會商提出方案,報市政府確定。
(三)征收范圍確定后,將征收任務報轄區政府組織實施。
(四)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完成后,組織相關單位辦理土地征收交接手續,并將用地移交建設單位實施建設等。
第六條 轄區政府(管委會)應當組織對征收范圍內的人口、土地、房屋及其附屬物等情況進行詳細調查摸底,收集被征土地、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權屬、性質、用途、面積和應當安置人口等資料,逐戶填制房屋調查摸底登記表(含房屋平面示意圖),并按村組、街巷、單位造冊與匯總。
應當安置人口的認定,以市政府公告或相關批準文件規定的項目實施時間為基準日。
涉及企事業單位土地及地上附屬物征收,需要實施評估的,評估機構從市征遷評估機構名錄庫中按相關規定選取。
第七條 轄區政府(管委會)應當在對土地與房屋征收項目進行認證后,一次性持以下資料,向市復核確認小組申報進行房屋征收復核確認(申報時間:國有土地項目為房屋拆除前,集體土地項目為二榜公示后):
(一)征收國有土地提交的資料:1.市政府公告或相關批準文件;2.征收范圍圖(或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紅線圖或相關批準文件);3.國有土地權屬證明或者相關證明材料;4.征收范圍內各權屬單位占地面積匯總表;5.轄區政府(管委會)認證結果資料。
(二)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提交的資料:1.房屋征收決定書;2.征收范圍圖(或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紅線圖);3.逐戶房屋調查摸底登記表、造冊與匯總表;4.經征求意見、修改并公布的征收補償方案;5.未登記建筑的調查、認定和處理資料;6.房屋評估報告書;7.房屋權證等相關房屋證明資料;8.逐戶補償情況與匯總資料;9.轄區政府(管委會)認證結果資料。
(三)征收集體土地提交的資料:1.征收土地公告或建設通告,市政府、市大建設指揮部、市重大辦或市棚改指揮部相關批準文件;2.征收范圍圖(或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紅線圖);3.土地分類面積表(安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所屬整理中心出具或經具有相應測繪資質出具但需經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所屬信息中心核實,宅基地面積按有關規定核算),凡地類與現場不一致的以現場核實為準, 但需相關部門出具說明;4.逐戶土地調查摸底登記表、造冊與匯總表; 5.轄區政府(管委會)認證結果資料。
(四)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提交的資料:1.征收土地公告或建設通告,市政府、市大建設指揮部、市重大辦或市棚改指揮部相關批準文件;2.征收范圍圖(或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紅線圖):3.逐戶房屋調查摸底登記表、造冊與匯總表:4.逐戶人口認定表:5.逐戶房屋征收需補償安置情況、匯總資料及相關認可證明資料;6.房屋合法性材料;7.轄區政府(管委會)認證結果資料。
第八條 市復核確認小組收齊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申報資料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住宅按20%的戶數比例對房屋的面積、結構、用途、違法建設、是否在征遷范圍及應當安置人口等情況予以抽查,非住宅按100%比例核查,并向轄區政府(管委會)反饋抽查和核查結果。
抽查結束后,由市復核確認小組全體會議對抽查情況進行會審,并按抽查核定的差錯率核減、調整申報的房屋總面積、各類相關面積、應當安置人口和征遷包干費用,會簽項目征遷包干費用確認表(經通知, 市復核確認小組成員單位缺席會議的,視同對復核事項予以確認)。
轄區政府(管委會)一次性申報的資料不齊全、不完善的,由市復核確認小組書面通知轄區政府(管委會)在規定的時間內補正。逾期未補正的,原申報資料予以退回。
第九條 市復核確認小組對抽查情況和抽查結果負責,其會簽的項目包干費用確認表報市政府批準后,提交項目資金撥付單位及轄區政府(管委會),作為市對區(管委會)結算包干經費的依據。
第十條 市對區(管委會)的征收補償總包干費用,按下列標準結算:
(一)按政策規定實行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市承擔還建房建設的,復核確認時不結算房屋補償費;由區(管委會)承擔還建房建設的,按人均建筑面積40平方米以內貨幣補償標準報經市政府批準后,由區(管委會)包干。
(二)按政策規定給予貨幣補償的房屋,按照政策規定的補償標準計算房屋補償費用。
(三)搬遷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等費用,按規定標準結算。需追加逾期臨時安置補助費的,經各區(管委會)認證并經市復核確認辦審核后,由各區(管委會)報市政府批準。
(四)搬遷獎勵費:征遷啟動資金足額到位后,按規定的時間起算(國有土地項目以房屋征收決定書、集體土地項目以征地方案公告公布的征收期限開始之日或市政府相關會議明確的時間為準),在60天內完成拆遷協議簽訂并交付全部房屋的,住房按照補償建筑面積每天每平方米2元的標準(按60天計算),計算搬遷獎勵費。單位、企業及個體工商戶非住宅房屋,補償建筑面積在100平方米內的部分,搬遷獎勵費按上述辦法結算;補償建筑面積超過100平方米的部分,其超出部分的搬遷獎勵費按上述標準10%結算。
(五)房屋附屬設施及裝潢補償費:水電設施及住宅電話、網絡、有線電視、煤氣等遷移安裝費用和房屋裝潢補償費用,集體土地上房屋按補償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50元結算;國有土地上房屋按補償建筑面積每平方米450元結算。
(六)地上附屬物補償費:按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三項費用的9%結算。地上確有特殊附屬物的,由申報單位提供依據并經復核小組現場核實后,根據實際提高補償比例,但最高不超過15%。
(七)各類桿管線遷移補償按相關規定執行。
(八)遷墳補償費用:屬有主墳的,單棺補償400元,多棺補償600元;無主墳由項目建設單位代遷處置。
(九)房屋機械拆除費用:按房屋拆除面積每平方米5元結算。
(十)評估費:按補償建筑面積每平方米8元包干,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計算。
(十一)市級媒體公示費用:按公示版面計算,每整版1萬元包干。
(十二)不可預見費:按房屋補償建筑面積每平方米50元結算。
(十三)房屋拆遷渣土清運及揚塵防治費:按房屋補償建筑面積每平方米5元結算。
(十四)轄區政府(管委會)及其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居委、村委會的土地與房屋征遷安置及認證工作經費:房屋按補償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5元結算,土地按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的1.5%結算。
(十五)集體沿街底層經營性房屋(含住改非)包干獎勵費用:參照5年租金標準測算,一次性給予包干獎勵費用(附件二)。
第十一條 市復核確認和測算工作經費:房屋按補償建筑面積每平方米4元計算,土地按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的0.5%結算, 該費用由資金撥付單位撥付市復核確認辦。
第十二條 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的房屋, 鑒于其房屋的建設與管理是按照集體土地村民建房模式進行的歷史原因和特定環境,對該類房屋征收補償的包干費用結算,按照《安慶市市區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補償安置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征遷資金撥付由市復核確認辦審核。項目啟動后,可按認證的貨幣化補償費20%預付征遷資金,后期按進度據實撥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青苗補償費據實撥付。市征遷資金撥付部門應當及時撥付征遷資金,具體撥付事宜按照市區大建設項目資金撥付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第十四條 凡重點工程項目土地與房屋征遷中需要研究明確的事項,由轄區政府(管委會)報市復核確認小組全體會議研究,提出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按市政府批準意見執行。
第十五條 轄區政府(管委會)應當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并及時完成征遷任務,依法妥善安置被征遷人。對成績突出、及時搬遷交地、且無重大責任事故、突發事故、信訪問題和影響穩定問題的,由市復核確認小組申報市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六條 市復核確認小組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征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征遷審核資料的管理。
第十七條 市復核確認小組對按20%抽查的項目原則上只進行一次復核。對100%復核的項目,可分批由各區(管委會)出具認證報告,市復核確認辦原則上不超過3次出具復核報告。凡在同一個項目需增補復核的,均由項目所在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報請市政府同意后才能進行增補復核。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辦法施行前已認證復核的土地與房屋征遷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
附件1
安慶市市區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補償安置
人口認證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市區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補償安置人口的認證工作,根據《安慶市市區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補償安置辦法》(宜政發〔2018〕17號)、《安慶市市區土地征收與房屋補償復核確認辦法》相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認證的基本要求是確認安置人口符合政策規定,證明材料齊全、規范、有效,確實具有證明效力。
第三條 職責分工:
(一) 按照區認證、市級復核確認的原則,各區人民政府(安慶經開區、高新區管委會,下同)為征收安置工作責任主體,負責組織本級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轄區內房屋征收安置人口具體組織事宜。
(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負責收集與安置人口認證相關的證明材料以及應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并對出具的材料真實性負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組織實施調查摸底工作,公安派出所積極配合,逐戶核實后填寫《安慶市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安置人口認證表》,并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負責人及負責調查核實的人員在相關表格、材料上簽名,加蓋單位公章,確認應當安置人口。
(三) 公安部門負責對申報的戶口認證資料進行審核并將安置人口的信息錄入系統中。重點審查申報人口是否為符合政策依據規定的應當安置人口;證明材料是否齊全、規范、有效;人口認證是否符合層級審核程序規定。書面審核后按層級作出審核確認意見。
戶口認證資料不齊全、不完善的,及時通知申報部門及時補正和完善。
1.公安派出所負責安置人口的初審工作。核查安置人口戶籍信息以及戶口遷移情況;安置人口確認后公安派出所所長和經辦民警分別在《安慶市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安置人口認證表》上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及時比對,并將安置人口錄入上傳到《安置人口認證信息系統》,避免重復認證。
2.區公安分局對申報的安置認證人口在區政府統一部署下進行審核并提出確認意見。
3.市公安局負責對市復核確認辦抽查、轉交的安置人口進行復核并提出復核意見。
第三條 調取收集材料要求:
證明材料一般由拆遷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負責拆遷的工作人員調取收集核查,情況復雜或有疑問的應組織調查,必要時由所在區組織調查收集核查。被拆遷人應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并簽名或捺印確認。
證明材料必須與客觀實際相一致,證明內容意思表達明確,客觀真實。
證明材料來源正當,所需提供的有關單位、村(居)委會等相關證明材料,均需該單位或部門、村(居)委會主要領導簽署意見及簽名并加蓋公章,收集人在證明材料上注明材料來源及收到時間,簽名并加蓋公章后方為有效。
收集相關證明材料的復印件一般由提供單位注明“與原件一致”,加蓋公章,由具體經辦人員在復印件上簽名并加蓋公章。
收集證照復印件時要核對審查原件,并注明“與原件一致”,由具體經辦人員在復印件上簽名并加蓋公章。
第四條 需要提交的認證資料:
《征收土地公告》或建設通告等市政府、有關指揮部、市重大辦相關批準文件;
房屋合法性材料(土地使用證、房地產所有權證、原始土地、建房批準文件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確認合法的兩級證明)以及摸底登記表;
安置人口的戶籍信息。
根據不同認證情形,還需提交的資料:
1.結婚證、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獨生子女證、《出生證》或《出生醫學證明》、縣級(含縣級)以上醫院(含縣級以上計生服務站)出具的懷孕診斷證明書;區級計生部門核發的《生殖健康服務證》或《生育證》等證件;
2.縣級民政部門核查的婚姻狀況證明(初婚、達齡未婚等)、拆遷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兩級出具的鰥寡證明;
3.縣級(含)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依法建住宅的相關手續,或區級政府確認住宅合法證明;
4.現服役部隊團級以上軍務部門提供的四級以下士官(含四級)證明及士官證復印件等;
5.在校學生是指在全日制中高職業學校或普通高等學校、具有研究生以上培養資格的院校、科研機構取得學籍并連續就讀的。材料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在校學生證明及相關學籍資料;
6.拆遷地戶籍注銷原始資料;戶口遷移軌跡相關資料;
7.現服刑單位出具的證明或司法部門出具的服刑人員證明;
8.公積金管理部門出具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查詢證明以及所在單位提供的是否在編的身份證明或人事檔案復印件;現工作單位出具的招工證明(招工表)等;
9.房產登記部門提供的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結果證明(必要時提供產權登記原始材料復印件)、房改部門出具的住房補貼證明;
10.拆遷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兩級出具的常住證明;
11.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兩級出具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證明及佐證材料;
12.能夠確認相關親屬關系的證明材料,包括醫學證明、親子鑒定、含有家庭成員關系的人事檔案等;
13.戶籍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兩級出具的有無宅基地的證明;是否享受拆遷安置政策的證明(根據需要提供安置協議);
14.戶籍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兩級出具的婚后未生育證明、符合辦理獨生子女條件未辦理的證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生部門審核蓋章;
15.戶籍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兩級出具的因故失去子女且未再生育或者未收養子女的證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生部門審核蓋章;
16.相關房屋財產分割資料,包括法院或相關職能部門出具或確認的裁定書、判決書、民事調解書、財產分割協議等有效法律文書;
17.相關調查報告;
18.其他材料。
第五條 本實施細則中的未盡事宜,由安慶市公安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六條 本實施細則與《安慶市市區土地征收與房屋補償復核確認辦法》同步執行。
附件2
集體土地沿街底層經營性房屋(含住改非)
包干獎勵費用表
來源: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