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經營行為,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結合我市房地產市場情況,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規范房地產開發企業經行為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號)、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轉發關于進一步規范房地產開發企業經行為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8號)、《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房地產管理局市國土資源局市規劃局市物價局市工商局市金融辦市政府新聞辦關于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合政辦〔2016〕43號)文件精神要求,針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的不正當經營行為及房地產市場存在的突出問題,堅決排查一批問題線索、查辦一批典型案件、解決一批突出問題,構筑良好的房地產市場環境,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二、整治范圍
對市、縣范圍內所有在建、在售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檢查,重點檢查房地產開發建設、銷售(代理銷售)等開發經營行為。
三、整治內容
各縣(市)房地產主管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協調各相關部門,重點查處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的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不正當經營行為:
1、發布虛假房源信息和廣告;
2、通過捏造或者散布漲價信息等方式惡意炒作、哄抬房價;
3,未取得預售許可證銷售商品房;
4、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以認購、預訂、排號、發卡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定金、預訂款等費用,借機抬高價格;
5、捂盤惜售或者變相囤積房源;
6、商品房銷售不予明碼標價,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
7、以捆綁搭售或者附加條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購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務價格;
8、將已作為商品房銷售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銷售給他人;
9、未按規定將預售款存入監管賬戶;
10、其他不正當經營行為。
(二)房地產經紀機構的不正當經營行為:
1、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或者與房地產開發企業串通捂盤惜售、炒賣房號,操縱市場價格;
2、對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的房屋交易信息,低價收進高價賣(租)出房屋賺取差價;
3、以隱瞞、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誘騙消費者交易或者強制交易;
4、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委托人的個人信息或者商業秘密,謀取不正當利益;
5、其他不正當經營行為。
四、整治工作時間及步驟
(一)動員部署階段(11月1日至11月4日)
制定并印發整治專項行動實施方案,對整治專項工作進行全面部署;通過新聞媒體加大宣傳力度,強化輿論監督,暢通舉報投訴線索渠道,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電話。
(二)自查自糾階段(11月5日至11月11日)
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房地產經紀機構按照通知要求,對所開發和代理銷售的項目進行全面自查自糾。自查自糾結束后,各企業向所在縣(市)房地產主管部門上報《房地產開發企業自查情況表》、《房地產經紀機構自查情況表》,未及時上報自查情況表的企業,在檢查驗收階段一經查實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將從嚴從重查處,并在企業年度信用評價考核中記錄違法違規行為。
(三)整改落實階段(12月11日之前)
各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認真對照《房地產開發企業自查情況表》、《房地產經紀機構自查情況表》存在的問題,進行全面整改落實,并將整改情況、處理措施等以書面形式報縣(市)房地產主管部門。
(四)檢查驗收階段(12月31日前)
市房地產管理局共分為3個檢查組,自即日起集中對全市在建、在售房地產項目開展檢查,重點檢查存在問題較多、群眾投訴集中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對于檢查中發現存在問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或房地產經紀機構,視情節輕重,采取下措施:1、發限期整改通知書;2、約談企業主要負責人;3、公開通報企業不正當經營行為;4、列入嚴重違法失信房地產開發企業名單;5、由資質許可機關在資質審查中重點審核。在檢查中發現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房地產經紀機構不正當經營行為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理的,按規定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五、整頓工作要求
市房地產管理局相關處室應當加強組織領導,落實職責分工,扎實開展專項整治工作,在整頓工作中發現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房地產經紀機構不正當經營行為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理的,及時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同時做好總結匯報,及時上報,確保專項整治工作取得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