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失業保險中心核實,已辦理失業登記的合肥市戶籍失業人員自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二年內,持金融社保卡到戶口所在地縣(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非合肥市戶籍失業人員可持戶口本、金融社保卡到失業前單位所在縣(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及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
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具備條件如下: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 1、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2、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3、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4、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5、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