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9月28日起,我市實行“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模式,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上簡稱“企業”)在新設登記和變更登記領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加載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后,不再需要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證件,但是,企業仍需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為避免企業在辦理后續涉稅事宜時多頭跑、多次跑,現將有關事宜溫馨告知如下:
一、新設登記企業在領取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后,請在首次辦理涉稅事宜(納稅申報或領用、代開發票)時,盡可能一次性攜帶或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1.攜帶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提供辦稅人員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移動電話號碼,以便為您開通網上辦稅平臺和辦理應納稅(費)種認定。
2.提供全部開戶銀行許可證或賬戶、賬號開立證明原件(查驗)和復印件,辦理存款賬戶賬號報告事宜。
3.提供加蓋企業印章的《財務會計制度及核算軟件備案報告書》(納稅人使用計算機記賬的,應當同時提供會計電算化系統的會計核算軟件、使用說明書),辦理財務會計制度備案事宜。
4.攜帶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開戶銀行許可證原件(查驗)及復印件、企業公章,簽訂委托銀行劃繳稅款三方(稅庫銀)協議。
5.提供土地使用權證或購房合同、發票原件及復印件,辦理土地使用稅;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或購房合同、發票等,證明房地產權屬的材料、房屋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6.需要領取發票的,攜帶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發票專用章印模(請提前刻制)、經辦人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二、登記制度改革前已設立登記的企業,在變更登記后,請及時與主管稅務機關聯系辦理以下相關涉稅事宜,以免影響您以后正常辦稅:
1.采取證書方式登陸電子稅務局的,辦理CA證書變更認證手續;(普通登陸方式是否需要確認)
2.領取使用地稅機關發票的,重新刻制發票專用章并報備印模;
3.納稅人使用稅控收款機的,暫可延用此前納稅人識別號不變;
4.采取委托銀行繳納稅款的,重新簽定稅庫銀《三方協議》;
5.實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明細申報的,在BIMS系統內同步變更登記信息后重新安裝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