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提高我市人才服務水平,支持各類人才在肥創新創業,為“五高地一示范”各項工作打下良好人才保障基礎,現就合肥市高層次人才分類認定工作制定本辦法。
一、政策內容
根據《合肥市人才分類目錄》(見附件),對我市培育或全職引進的高層次人才按頂尖人才(A類)、國家級領軍人才(B類)、地方級領軍人才(C類、D類)、高級人才(E類)進行分類認定。
二、申報對象和條件
在我市用人單位工作,遵守憲法和法律,具有不斷創新的科學精神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并符合《合肥市人才分類目錄》規定的 A、B、C、D、E類條件的人員可以通過所在單位,申請我市高層次人才分類認定。
中央、省屬駐肥單位需要申請人才分類認定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三、辦理流程
分類認定工作通過“合肥市高層次人才分類認定申報管理系統”(http://220.248.243.243:8001/ylz_info_gccrc/web/index.html)網上申報。
(一)申請對象本人和用人單位通過申報管理系統,在線填寫《合肥市高層次人才分類認定申請表》,并上傳相關附件材料(用原件掃描制作成PDF格式文檔)。
(二)相關材料在用人單位公示無異議后(公示期 5個工作日),單位人事部門通過申報管理系統報送材料,打印《合肥市高層次人才分類認定申請表》并加蓋單位公章,與相關附件材料原件一并送相應受理部門。
(三)受理部門負責核對相關信息。材料不完整或上傳的相關附件材料與原件不一致的不予受理。材料完整且上傳的相關附件材料與原件一致的予以受理,并退還原件;通過申報管理系統報送審核部門,并將《合肥市高層次人才分類認定申請表》歸檔保存;待核準部門核準后通過申報管理系統打印《合肥市高層次人才分類認定結果》。
(四)審核部門對照《合肥市人才分類目錄》進行條件審核工作。對未通過審核的材料,系統將向認定申請人反饋;對通過審核的材料,由申報管理系統報送核準部門。
(五)核準部門核準并經公示無異議后(公示期5個工作日),將相關數據信息保存到高層次人才分類數據庫,通過申報管理系統將認定結果反饋給認定申請人。
四、辦理部門
(一)受理部門。市直及所屬企事業單位申報材料由市直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受理;縣(市)區、開發區所屬單位申請人員材料按屬地原則,由所在地組織人事部門受理;中央、省屬駐肥單位申請人員材料由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受理。
(二)審核部門。《合肥市人才分類目錄》中涉及的榮譽或獎勵項目,有對應市級歸口管理部門的,由該市直部門負責審核;沒有對應歸口管理部門或歸口部門不明確的,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人社局)匯總后提交聯席會議審核;對分類目錄中屬于“相當于上述層次”的人才認定工作,由市委組織部、市人社局牽頭組織召開聯席會議(必要時組織專家評審)審核。
(三)核準部門。市委組織部會同市人社局負責核準A、B、C、D類人才和市屬用人單位E類人才認定結果;縣(市)區、開發區組織人事部門負責核準所屬用人單位E類人才認定結果。
五、申報材料
(一)《合肥市高層次人才分類認定申請表》(表格通過系統在線填寫并打印)。
(二)身份證明材料。
(三)《合肥市社會保險參保證明(單位專用)》(不繳納社保的財政補助單位可以不提供)。
(四)來我市工作以來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
(五)勞動合同或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或其它人事關系證明材料;屬創業人員的,提供營業執照和半年(含)以上完稅證明。
(六)最高學歷、學位證書(具有學位的人員提供)。
(七)E類人才中擬按博士條件認定的人員還須提供以下材料:
1.取得國內院校頒發的博士學位人員,須提供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認證的《中國學位認證報告》。
2.取得國外院校頒發的博士學位人員,須提供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的《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
3.取得港、澳、臺地區院校頒發的博士學位人員,須提供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的《港澳臺學歷學位認證書》。
(八)符合《合肥市人才分類目錄》規定條件的其他相關佐證材料,如榮譽證書、職稱證書、獲獎證書、研究課題結題材料、學術論文、任職證明等。
六、申報時間和辦理時限
分類認定工作常年開展,申請材料即時受理,對按目錄條款申請認定的15個工作日辦結,具體為:受理后5個工作日內報審核部門,審核環節5個工作日,核準環節5個工作日。對按“相當于上述層次”人才申請認定的,由市委組織部、市人社局按需牽頭組織召開聯席會議(必要時組織專家評審),提出審核意見。
七、其他事項
(一)高層次人才證書有效期三年,三年有效期滿后可按規定重新申請認定。
(二)達到更高層次認定條件的人員,可按規定重新申請相應層次人才的認定。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取消認定資格或在申報管理系統中注銷原認定結果:
1.學術、業績上弄虛作假被有關部門查處。
2.提供虛假材料騙取高層次人才資格。
3.受紀檢、監察部門審查并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在處分期內。
4.被處以刑事處罰,在執行期間。
因前款第1、2項情形取消認定資格的,3年內不再受理高層次人才認定申請。
本辦法及附件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合肥市高層次人才分類認定辦法》(合組〔2017〕11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