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校不得參與舉辦校外培訓機構、不得為校外培訓機構提供場所、校外機構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
為規范我省校外培訓機構的設置條件及辦學行為,省教育廳等六部門日前印發了《安徽省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的通知,對校外機構的辦學者、機構名稱、師資隊伍、辦學場所等作出了詳細規定。
一、中小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校外培訓機構
校外培訓機構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利用非國家財政經費舉辦,取得教育行政部門許可,在民政部門或市場監管部門登記,面向中小學生實施的,與學校文化課程相關或者升學考試相關的輔導活動的非學歷教育機構。
根據我省要求,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社會組織及個人,應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無不良信用記錄、無犯罪記錄、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等條件。中小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校外培訓機構,不得為校外培訓機構提供場所。
? 校外培訓機構的行政主要負責人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具備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5年以上相關教育管理經驗。
? 應當配備專職教學管理人員,相關人員應具有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3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
? 在師資隊伍方面,從事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教師應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且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
? 校外培訓機構名稱的行政區劃、行業表述應當與機構辦學所在地、類別等相符合,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際”“世界”“全球”等字樣。
? 辦學場所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等
二、辦學場所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等
通知還對校外培訓機構的辦學場所作了詳細規定:
? 要求校外培訓機構教學用房建筑面積不少于辦學場所總建筑面積的2/3;
? 同一教學時段內生均教學用房建筑面積不少于3平方米,確保不擁擠、易疏散。
舉辦者應提供與培訓項目和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含辦公用房、教學培訓用房和其他必備場地)。其中:
? 以自有場所辦學的,應當提供辦學場所的房屋產權證明材料;以租用場所辦學的,應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合同,租賃期限自申請辦學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 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架空層、醫療衛生用房、簡易住房等作為辦學場所。
? 辦學場所還應避開影響學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學生人身安全的場所,遠離殯儀館、醫院的太平間、傳染病院、監獄和看守所等建筑,必須符合國家和省關于消防、環保、衛生、食品經營等管理規定要求。
? 此外,招收小學生的校外培訓機構,只能設置在建筑的4層及以下;招收中學生的校外培訓機構,只能設置在建筑的5層及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