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人口到達居住地15日內,可申領居住證。居住證申領應由流動人口本人到居住地派出所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書面申請; 2、本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近期相片1張; 3、居住登記滿6個月、合法穩定住所、合法穩定就業、連續就讀證明材料之一:
(1)居住登記滿6個月材料,以“派出所基礎信息系統”中打印的《流動人口居住憑證》為依據。
(2)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材料,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購房合同,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培訓機構、救助站出具的住宿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材料;
(3)合法穩定就業證明材料,包括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證明、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
(4)連續就讀證明材料,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科研機構、培訓機構出具的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 公安派出所收到材料后,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需要對申領材料調查核實的,延長5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