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交申請。村民向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提出宅基地使用申請。村民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宅基地使用申請之日起5日內,召開申請人所在的村民小組會議。
(二)張榜公布。經村民小組會議同意使用宅基地的,當日張榜公布申請人姓名、理由和宅基地位置、面積。公布期間無異議的,村民委員會在《宅基地申請審批表》相應欄目簽署同意意見,連同其他申請材料報送國土資源所;公布期間有異議的,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小組成員會議討論決定。
(三)現場勘查。國土資源所自收到宅基地使用申請5日內完成現場勘查,在《宅基地申請審批表》相應欄目簽署勘查意見。上報鎮(場)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
(四)審核審批。鎮(場)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自收到宅基地使用申請后,做出是否批準用地的決定。批準用地的,在《宅基地申請審批表》相應欄目簽署同意意見后報國土局,有國土局上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 不批準用地的,由鎮(場)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自不予批準之日起5日內將不予批準決定送達申請人,并書面說明理由。
(五)施工放線。宅基地申請批準后5日內,鎮(場)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安排國土資源所會同規劃建設部門實地進行施工放線。 辦理農村宅基地需要自然村、行政村、國土中心所、鎮規劃辦、鎮(場)街道辦事處、國土局等部門審批后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