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孤兒。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養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包括:親屬撫養、機構養育、家庭寄養、獨立生活的孤兒。年滿18周歲,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讀、正在服義務兵役的孤兒可繼續享受孤兒基本生活保障。
(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指父母因重大困難無法履行撫養和監護責任的兒童。包括:父母一方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強制戒毒、二級以上重殘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另一方死亡、失蹤或棄養、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強制戒毒、二級以上重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家庭中,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父母失蹤或者棄養兩年以上,查找聯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未滿18周歲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未成年人。
因此,年滿18歲后、不再繼續讀書或當兵的均不再享受政府的孤兒保障金,成年后有勞動能力的均能自力更生,無勞動能力的可以申請低保或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