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市政府同意,近日,市住房城鄉建委、市國土資源局、市城鄉規劃局、市人防辦共同出臺了《關于規范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車庫)租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依據《物權法》、《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借鑒合肥、寧波等其他城市的做法,對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的四種類型的車位分別進行了規范。其中,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由業主大會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依法配建的人防停車位應當向全體業主開放,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出售、附贈,出租的,租賃期限不超過三年;不作為共有建筑面積分攤的專有產權車位(庫)可以出售、附贈、出租;機械式停車位只能出租,不能出售。
車位(庫)不得預售,需經不動產初始登記后申請辦理《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實行現房銷售。為維護購買人的知情權,將開發項目車位(庫)規劃配置等情況納入商品房銷售場所應當公示的內容;開發企業首次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時,應在商品房預售方案中明確開發項目車位(庫)規劃配置情況,并在銷售現場公示建筑區劃內車位(庫)的規劃配置情況、使用性質、租售方式以及車位歸屬等內容。在正式出租或出售車位(庫)前,應制定具體詳細租售方案并公示不少于30天。
為首先滿足本項目內業主的停車需要,新規對車位(庫)的銷售對象限制為本項目業主,且每戶限購一個,買受人購房后可依法辦理不動產權書;車位(庫)二次交易轉讓時,除繼承或受遺贈以及法院判決、司法仲裁的情況以外,轉讓對象依然限制為本項目業主。
為充分利用車位(庫)資源,防止閑置浪費,《通知》要求,尚未銷售或附贈的車位(庫),業主要求承租的,開發企業不得以“只售不租”為由拒絕向業主提供停車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