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案例:家里親戚買房,對方的房屋是繼承其父母的房屋。因為不知道出售繼承的商品房(普通住房),要繳納哪些稅,對方比較猶豫。請問:出售繼承的商品房(普通住房),要繳納哪些稅?謝謝。
解答來源:市稅務局 ?
解答內容:經溝通核實,您現要將繼承的房產(住宅)再出售。一、依據相關稅收政策規定:賣方需要繳納的稅費有:增值稅,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按照5%的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免征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稅率為7%(市區)、5%(縣城、鎮)、1%(其他);教育費附加,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稅率為3%;地方教育附加,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稅率為2%;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以其轉讓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稅率為20%(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買方需要繳納的稅費有:契稅,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征收。對于個人購買家庭第三套或以上住房,按4%的稅率征收。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的第五條規定:“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的,以其轉讓受贈房屋的收入減除原捐贈人取得該房屋的實際購置成本以及贈與和轉讓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后的余額,為受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可以依據該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確定的價格核定其轉讓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