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二辦理流程
1、參保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移送職工檔案等材料;
2、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對職工檔案、單位及個人參保繳費情況進行審核,提出檔案接收意見;
3、失業人員自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60日內,攜帶本人《就業失業登記證》、身份證及徽商銀行卡(或存折)等材料至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經審核,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確認領取資格,核定享受失業待遇期限和標準;
4、失業保險金從申領的次月起,由社會化代發銀行(徽商銀行)按月發放。
三失業金能領取多長時間?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是依據其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時間確定的。
1、滿1年不足5年的,每滿1年,享受3個月失業保險金;
2、滿5年不足10年的,在享受12個月失業保險金的基礎上,自第5年起開始計算,每滿1年,增加2個月失業保險金,合并期限最長為18個月;
3、滿10年以上的,在享受18個月失業保險金的基礎上,自第10年起開始計算,每滿1年增加1個月失業保險金,合并期限最長為24個月。
4、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按其重新就業后繳費時間核定本次應當享受失業保險金期限,其前次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合并計算。合并計算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