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印發了
《實施機動車單雙號限行措施方案》
《方案》明確,根據市委辦公室《第138號會議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亳州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市區機動車繞行及部分類型車輛禁行限行方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現制定如下方案:
一、組織指揮
(一)支隊成立城市機動車單雙號限行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由鐵勇支隊長任組長,支隊其他黨組成員任副組長。在市局統一領導下,依照《關于實施機動車單雙號限行措施方案》規定,統一指揮、組織交警支隊直屬各單位民警,做好城市機動車單雙號限行管理工作。
(二)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交管科,支隊副支隊茹金亮任辦公室主任。支隊所屬各單位主要負責人為辦公室成員。辦公室負責信息收集研判、警力指揮調度、指令上傳下達、應急預案啟動、工作信息報送等工作。
此方案應根據實際情況變化,不斷補充完善。
二、根據方案,限行的區域為:
北外環(不含)以南、古井大道(不含)以東、亳蕪大道(不含)以北、三清大道(不含)以西。
三、啟動程序為:
領導小組辦公室與市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領導小組建立信息通報機制,及時了解天氣信息,PM2.5達到115毫克/立方米以上時啟動該方案。
四、管制解除條件為:
空氣質量好轉,PM2.5下降到115毫克/立方米以下后,由指揮部辦公室報領導小組領導批準后解除區域限行。
五、限行規定為:
(一)按機動車號牌(含臨時號牌和外地號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數字(尾數為字母的,按字母前最后一位數字為準)實行單號單日行駛、雙號雙日行駛限行措施(單號為1、3、5、7、9,雙號為2,4,6,8,0)。
(二)為保城市生產、生活正常運轉,以下機動車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1.執行任務的軍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
2.公共電(汽)車,有統一外觀標識的客運出租汽車、校車、摩托車、12座(含)以上客車。
3.車身外觀噴涂統一標識的行政執法車輛和道路清障、保潔降塵專用車輛。
4.車身外觀噴法噴凃統一標識的環衛、市政(含污泥運輸)、熱力、供水、供電、供氣、供油、通信、郵政(含報刊發行、快遞)、
押運、保險勘驗,新聞采訪、事故快速理賠、醫療廢物轉運等涉及民生專用車輛。
5.殯儀館的殯葬車輛
6.其他需要車輛。
(三)懸掛新能源汽車專用號牌的車輛,不受單雙號限制。
六、其他規定
(一)乘坐危急病人的車輛違反限行規定被查處的,可向交警部門說明情況,經查證屬實的,不予處罰。
(二)限行期間遇有重污染天氣,需要進一步采取限行措施的,另行通告。
(三)實施方案前要加大宣傳,提高市民知曉度。
(四)市區各執勤大隊根據領導小組指令,結合轄區交通管理工作實際,提前做好勤務調整、警力布置等應對處置準備:并根據
此方案做好子方案。
七、法律責任
駕駛機動車違反限行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第九十條規定,處以200元罰款,記3分;對不服從管理,拒絕、阻礙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執行職務的從嚴追究責任。
該限行規定執行機關為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