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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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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我市出臺《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以進一步解決用工單位借各種理由不落實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問題。其中明確規定,各用人單位要將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的事項列入勞動合同條款。
《意見》規定,各用人單位要將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的事項列入勞動合同條款,并為在職職工及時足額繳納住房公積金。據此,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會商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修改完善原勞動合同文本,將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事項作為合同必備條款正式寫入新勞動合同文本,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用工合同時必須依法為勞動者繳存住房公積金。
《意見》同時規定,單位和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比例均不低于5%、不高于12%。
《意見》明確,將穩定就業的進城務工人員和個體工商戶等自由職業者納入住房公積金繳存范圍;鼓勵、引導非公企業和社會組織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意見》強調,對本區域內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單位,各級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要責令其限期辦理,逾期的要依法依規予以處罰;對少繳、欠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要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切實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目前,全市公積金繳存單位2400余家,繳存職工近13萬人。《意見》的出臺,對于推進住房公積金歸集擴面,發揮公積金促進住房消費積極作用,推動住房公積金事業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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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活就業人員也能繳納住房公積金
一、我市范圍內有穩定就業的進城務工人員、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城市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等靈活就業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可以自主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
有穩定就業的進城務工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應按單位職工對待。進城務工人員所在用人單位應當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亳州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辦法》等規定,為其所有在職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進城務工人員堅持自己繳存的,按靈活就業人員對待,適用本辦法規定。
二、靈活就業人員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由本人到就業地或營業執照注冊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個人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并提供以下材料:
(1)亳州市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申請表(現場填寫);
(2)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本市戶口本或居住證及復印件;
(4)本市就業證明(繳納1年以上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證明,或勞動勞務合同及近1年的工資卡折流水記錄);
(5)個體經濟組織營業執照及復印件。
三、城市個體經濟組織業主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工資基數,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納稅收入計算;沒有核定納稅收入的,按照不低于亳州市上一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核定。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工資基數,按照不低于亳州市社會保險繳費最低基數核定。繳存比例為16%~24%。同時執行亳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的保底、封頂政策規定。
四、靈活就業人員在同一個住房公積金結算年度內(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月繳存額保持不變。每年的7月1日起受理下一年度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調整申請。
五、靈活就業人員應在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開立個人賬戶,并于每月25日前及時、足額繳納至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在銀行設立的繳存專戶,并向住房公積金機構出具繳存憑證。
六、靈活就業人員在本市范圍內只能開設一個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如就業地或營業執照注冊地發生變動,需重新開立賬戶的,應在3個月內開設新賬戶,將原賬戶資金轉移到新賬戶中,并注銷原賬戶。
七、靈活就業人員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在購買自住住房時,符合《亳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規定的提取條件,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符合《亳州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規定的貸款條件,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八、靈活就業人員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后,連續6個月不能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從第7個月起,貸款利率上浮50%,或改按商業住房貸款利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