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進城務工及個體工商戶等自由職業者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我市住房公積金制度實施,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在支持我市居民自住和改善住房,推進城鎮化和農民工市民化進程中的重要作用。根據《宣城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經濟持續健康較快發展的實施意見》宣政〔2016〕1號、《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宣城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宣政辦秘〔2015〕302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有穩定就業的進城務工人員和個體工商戶等自由職業者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使用管理。
第二條 宣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負責市本級和宣州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使用管理;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所屬分中心、管理部負責所在縣(市)行政區域內的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
第二章 繳存范圍、登記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戶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自繳存之日起滿一年以上,在宣城市穩定就業具有合法經濟收入來源的,進城務工人員和個體工商戶等自由職業者,且年滿18周歲男性未滿60周歲,女性未滿55周歲的下列人員:
(一)被本市城鎮單位聘用的進城務工人員(以下簡稱進城務工人員)。
(二)在本市領取營業執照的城鎮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個人繳存者)。
(三)在本市從業且具有執業資格證書的自由職業者(以下簡稱個人繳存者)。
本辦法所規定的繳存對象堅持本人自愿繳存的原則。
第四條 進城務工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比照所在單位其他職工辦理。個人繳存者應當攜帶《住房公積金繳存審批(申報)表》及以下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到宣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指定辦理網點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賬戶設立手續:
(一) 工商營業執照。(個體戶提供)
(二)繳存人員身份證、戶口簿。
(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材料。
第五條 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登記手續后,持經中心審批后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審批(申報)表》,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或指定的經辦銀行開設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個人繳存者在辦理繳存登記時應當與管理中心簽訂《住房公積金繳存協議》,約定繳存基數、繳存比例、繳存金額、繳存方式、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內容。每個繳存人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三章 繳存基數、比例、額度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依據本人當年度社會保險繳納基數確定,但不得高于或低于,我市當年公布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下限標準。
第七條 個人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綜合不得低于10%,最高繳存比例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個人和單位部分,分別乘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之和。
第四章 公積金提取、貸款
第九條 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提取條件的,可以向繳存所在地的公積金管理機構,申請提取個人賬戶存儲余額。
第十條 凡正常連續繳存滿六個月,且夫妻雙方個人征信無不良記錄,符合有關規定貸款條件的,可以向購房所在地的公積金管理機構,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手續。如貸款申請人夫妻任一方存在不良記錄,一律不得享受公積金貸款。
第十一條 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后可以辦理按月劃轉業務扣劃還貸。還貸期間內,須繼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如貸款后終止繳存住房公積金,中心和相關委托銀行有權提前收回貸款,也可將剩余貸款按商業銀行住房貸款利率計息,不再享受住房公積金貸款優惠政策。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二條 本辦法施行之后如國家出臺新規定,按新規定執行。由宣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