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亳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公積金委〔2015〕2號)第二章提取條件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在本市外就業或終止勞動關系滿兩年未就業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例如您今年6月辭職:
1、如果您今年6月辭職后兩年未就業或就業未繳納住房公積金,可于兩年后的2019年6月申請提取公積金;2、如果您今年6月辭職后兩年內在亳州市重新就業并繳納住房公積金,請將原賬戶與新賬戶申請合并;
3、如果您今年6月辭職并在本市外就業,可即時申請住房公積金提取。 現在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可以在亳州市網上辦事大廳申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