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廳、省財政廳日前印發《關于提高失業保險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自2017年12月1日起,將我省失業保險金計發比例由市本級最低工資標準的75%提高至90%,從而進一步提高失業人員生活保障水平,使失業人員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
提標后,各地失業保險金標準將由原1140元、1013元、938元提高至1368元、1215元和1125元,人均每月增長214元,增幅達20%。預計每年增加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近3億元。
《通知》一并提高了女性領金失業人員生育補助費標準。女性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生育的,按照當地5個月失業保險金標準,可享受6000元左右的生育補助費,為提標前的2.16倍。
那么,問題來了,這么好的政策我怎樣才能享受到呢?
一、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具備什么條件?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二、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有哪些程序?
(1)職工失業后,單位及時為其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2)失業人員持本人身份證明、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及時到當地人社部門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3)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確認,自次月起領取失業保險金。
(4)失業保險金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可以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
三、失業人員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的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答:失業人員應于失業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逾期視為放棄本期失業保險金申領。失業人員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失業保險申領手續,自失業之日起兩年內申領并說明理由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予補辦,失業保險待遇按申領時同期標準執行。
四、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失業人員應當享受失業保險金的期限,依據其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計算:
(1)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每滿1年,享受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在享受12個月失業保險金的基礎上,自第5年起開始計算,每滿1年,增加2個月失業保險金,合并期限最長為18個月;
(3)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在享受18個月失業保險金的基礎上,自第10年開始計算,每滿1年增加1個月失業保險金,合并期限最長為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