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宣城市公共就業(人才)服務中心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單打印成功,我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和職業年金日前正式開票征收。此次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涉及全市所有按照公務員法管理、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采取“成熟一批,啟動一批”的方式,分步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征繳及待遇發放工作。
制度有效銜接,公平覆蓋
據市地稅局官方消息,我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并軌工作遵守省政府出臺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既體現國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體現工作人員之間貢獻大小差別,建立待遇與繳費掛鉤機制,多繳多得、長繳多得,提高單位和職工參保繳費的積極性;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改革前與改革后待遇水平相銜接,立足增量改革,實現平穩過渡;先行解決目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統一的突出矛盾,再結合養老保險頂層設計,堅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關制度和政策。
并軌涉及人員涵蓋各類機關事業單位,包括具體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其中,事業單位是指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分類改革后的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含按照有關規定暫不分類且納入事業機構編制管理的事業單位)。而編制外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
我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并軌工作,本著平穩過渡、無縫銜接的基本原則,將并軌改革對象劃分為“新人”、“中人”和“老人”。
據了解,“新人”是指改革后參加工作的,其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中人”是指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加視同繳費年限長短和本人繳費工資多少發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期為10年,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底限高。過渡期結束后,退休人員待遇計發完全執行新辦法。“老人”是指改革前(即2014年10月1日前)退休的,保持原待遇水平不降低,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據市地稅局官方消息,正在施行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是基本一致的,有利于實現制度之間的銜接。這是養老保障籌資機制的重大變革,從較為單一的由財政供款為主的渠道變為單位和個人繳費、財政承擔養老保險基金的兜底責任的多渠道籌資,形成單位、個人、政府共擔的新機制。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是分別核算、單獨建賬的。
繳費比例讓人“一目了然”
據了解,繳費基數主要分為機關單位與事業單位。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績效工資。其他項目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同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比例也很明確。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都要繳納養老保險費。單位按工資總額的20%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8%繳費。本人繳費工資高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部分不納入繳費基數,低于平均工資60%的以60%為基數繳費,即“300%封頂、60%托底”。個人繳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統一計息。此外,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于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征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職業年金讓養老制度更和諧
據了解,職業年金是此次養老保險并軌制度工作中出現的全新概念,指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適用范圍、繳費基數與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一致。職業年金繳費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共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