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蕪湖市民李某某因臨時資金周轉需要,經朋友劉某某提議,將自己的信用卡交給劉某某,由其幫忙利用POS機將信用卡套現,但劉某某取現后未將全部款項交給李某某,李某某遂起訴劉某某不當得利,要求償還余款及利息。日前,蕪湖市弋江區法院審結該起不當得利糾紛案,判決被告劉某某返還不當得利23萬余元及利息。
經審理查明,2015年6月14日,原告李某某因資金周轉需要,經被告劉某某提議,將其持有的某銀行消貸易信用卡(授信額度為人民幣45萬元)交付給被告,被告利用POS機取現44萬余元,但僅僅將其中20萬元交付給原告,后被告以各種理由拖延交付余款。2015年7月11日經原告催討,被告出具書面承諾,承諾在2015年7月15日之前將占有的余款24萬余元歸還給原告,后被告僅歸還13000元,余款至今未付。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未果,因此,一氣之下將劉某某告上法院,要求其立即返還原告余款23萬余元及利息。
法院審理認為,債務應當清償。該案中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返還原告款項23余元及利息的訴訟請求,有其提交的原告信用卡刷卡記錄、被告出具的保證書等證據予以佐證證實,債權債務關系清楚,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
對于近幾年來社會上愈演愈烈的信用卡套現行為,央行上海總部早前表示,信用卡套現是違法行為,央行正在研究將持卡人套現行為記入個人征信系統,未來用信用卡進行套現可能直接影響其個人信用記錄。